如果有一件事是纳税人希望避免从美国国税局(BIR)收到的,那肯定是一份评估信,这表明纳税人正在接受国税局的税务审计或调查。面对这种情况时,纳税人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以便他们能够适当地保护自己免受不合理的评估。
在税务上诉法院(CTA)最近公布的一个案例中——2024年7月12日的10098号案例——CTA有机会进一步澄清最高法院于2023年8月8日公布的GR 247737号判决后10年规定期的适用问题。
作为背景,BIR于2015年5月25日发布了一份授权书(LoA),以检查纳税人2012年的账簿和会计记录。然后于2018年10月3日邮寄了初步评估通知(PAN),纳税人于10月9日收到该通知,并于10月24日提交了回应。同日,税务局发出最后评税通知书(FAN),纳税人于11月4日收到。
纳税人认为,FAN是在1997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203条规定的三年期间发行的,经修订(税法)。本节规定,税务局可在报税截止日期起计的三年内或在实际报税时(以较晚者为准)对纳税人进行评估。
BIR不同意,认为存在实质性的少申报;因此,《税法》第222条规定的延长的10年期间是适用的。该条款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者如果纳税人提交了虚假或欺诈的纳税申报表,意图逃税,税务局可以在发现虚假、欺诈或遗漏后的10年内对纳税人进行评估。
主要问题是对“虚假或欺诈性报税,意图逃税”一词的不同解释。
该纳税人认为,必须确定故意逃税的意图,才能适用延长的10年期限,并引用了1999年2月24日的GR 104171和2021年5月3日的GR 232663。BIR反驳说,大量少申报就足够了,并引用了2017年2月22日的GR 22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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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纳税人于2014年5月29日提交了2012年度调整后所得税的最终申报表,因此必须适用评估时的相关现行原则。请注意,BIR必须在2017年5月29日之前对纳税人进行评估。
2014年5月10日,在GR 193100中,最高法院裁定,实质性的少申报足以证明这10年期限是合理的。这在2016年11月9日的GR 215957中被废除,最高法院裁定,必须建立欺诈才能使用10年期限。然后,在2017年2月22日,法院颁布了GR 221590,重申实质性的少申报证明了10年期间的合理性。
然而,2017年3月22日,在GR 213943中,法院再次裁定,使用10年期间进行评估是必要的故意意图。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里适用的解释是GRs 104171、232663、215957和213943,更重要的是,BIR甚至没有指控纳税人有这种故意的意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gr247737号案件中,最高法院审查了其关于授予评估期限的相互矛盾的裁决的历史,并得出结论,只有故意错误才能证明10年期限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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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未能确定蓄意逃税的意图外,进行税务审计的税务主任被视为未经授权,因为税务局没有重新发出一份指明该税务主任的新LOA。顺便说一句,《申报单》过早发布,剥夺了纳税人对《申报单》作出回应的充分机会,侵犯了纳税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因此,评估被取消并宣布无效。
处理税务评估需要了解税务法规和现有的法律知识,以便纳税人能够在税务审计中正确行使其权利。最近的法院案件进一步强调了了解重要的税收发展的重要性,例如最近现有的判例,以便对BIR税务评估进行辩护。
作者是德勤菲律宾税务与企业服务部门的资深人士,德勤亚太网络成员。如有意见或问题,请发送电子邮件[email]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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