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拿督斯里纳吉贪污及洗黑钱案,涉及一马发展有限公司(1MDB) 23亿令吉,控方今天在高等法院提交了50名证人,在235天内结案。
副检察官Ahmad Akram Gharib通知法官Datuk Collin Lawrence Sequerah,自2019年8月28日审判开始以来,所有50名证人都作证了,检方正在结案。
“由于没有更多的证人需要传唤,也不需要进一步的交叉盘问,我在此结束控方的案件。
他说:“经过6年235天的审判和50名控方证人的证词,我们正式结束了控方的案件。”
纳吉布最初于2018年9月20日在大庭被起诉,案件随后于2018年10月31日转移到高等法院。
在审判期间被传唤的主要证人包括前国家银行行长丹斯里泽蒂阿赫塔尔阿齐兹,前一马公司首席执行官拿督沙罗阿兹拉尔易卜拉欣哈尔米,前一马公司主席丹斯里穆罕默德巴基萨勒,以及前一马公司律师贾斯敏卢爱斯旺。
法官Sequerah指示控方和辩方在7月26日之前提交书面陈述,在8月9日之前提交反驳意见。
法院还安排了从8月19日至22日的四天时间进行口头陈述。
现年70岁的纳吉布面临四项指控,即滥用职权从一马公司获得23亿令吉资金,以及21项涉及相同金额的洗钱指控。
这位前北坎议员涉嫌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在武吉锡兰Jalan Raja Chulan的AmIslamic Bank Berhad分行犯下这些罪行,并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在同一地点犯下洗钱罪。
他是根据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被控,并可根据同一法令第24(1)条文受到惩罚。
一旦定罪,这位前总理和财政部长将面临最高20年的监禁,以及相当于贿赂金额5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针对21项洗钱指控,纳吉布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在同一家银行犯下这些罪行。
所有这些指控都是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经定罪,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最高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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