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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联邦税务机关将对电子设备实施反向收费机制

  

  

  从10月30日起,电子设备(如移动电话、智能手机、电脑设备、平板电脑及其零部件)的供应增值税责任将从注册供应商转移到注册接收方,前提是这些设备供应给注册接收方的目的是转售或用于制造电子设备。

  然后,注册收货人将负责计算这些供应的增值税,包括在他们的纳税申报表中,并履行与这些供应相关的特定税收义务。

  联邦税务机关(FTA)在周三的一份声明中宣布了对税务登记人的电子设备供应实施反向收费机制(RCM)的决定。

  税务局表示,新修订是当局持续努力的一部分,目的是更新法例和税务程序,以配合发展,提高税务制度的效率,加强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并支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些措施也将有助于维持登记投资者和电子设备供应商的现金流动水平,并减轻他们的税负。

  在自由贸易协定官方网站上的公共澄清服务中,自由贸易协定概述了决定所涵盖的手机和智能手机产品,其中包括仅具有通话和/或短信功能的手机和设备,以及具有附加功能的手机和设备。它仅适用于通过无线传输的电话和设备,不包括通过物理手段(如电线或光纤电缆)操作的电话和设备。

  内阁的决定还包括所有类型的计算机,如个人计算机、台式计算机、小型计算机、模拟计算机、数字计算机和混合计算机、服务器、汽车计算机化发动机控制单元(ECU)和其他类似设备。它还包括平板电脑,平板电脑本质上是无线、便携的个人电脑,带有触摸屏界面,功能兼具智能手机和电脑的功能。没有任何其他功能,如游戏或网页浏览的电子阅读器,不包括在电子设备的定义下。

  自由贸易协定在澄清中解释说,如果不符合内阁决定中规定的要求,则适用增值税的常规规则,即要求供应商计算增值税。然而,这可能导致登记收款人无法收回所产生的进项税。

  根据澄清,为了实施该决定,转售应被理解为电子设备接收者业务的一部分。电子设备接收者的转售可以是批发或零售级别。

  当供应的电子设备是为其自己的业务使用而非生产或制造或“无意转售”的收件人而提供的,则不适用RCM。例如,当购买智能手机是为了在员工之间分发专业用途时,即使员工因接收或使用智能手机而被收费,该决定也不适用,因为这不被视为转售,而是纳税人贸易活动的一部分。

  决定中的“生产或制造”电子设备一词既包括部分生产或制造电子设备,也包括全部生产或制造电子设备。例如,如果注册接收者获得被认为是电子设备的部件,组装成电子设备的另一部分,并插入到由另一个人拥有的半成品计算机中,则RCM适用,因为该部件是为了生产或制造电子设备而获得的。

  自由贸易协定的澄清包括详细解释注册人对电子设备反向收费机制的合规要求。

  管理局邀请所有持份者在自由贸易协定官方网站上的公开澄清服务下查阅新的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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