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斯兰堡:周一,联邦税收委员会公布了对建筑商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收入征税的具体细节,以及2024-25年预算中规定的从其他来源征收所得税的细节。
《所得税通告》第1号于2024-25年发布,解释《2001年所得税条例》重要修订的实施情况。第7F条是为了解决建筑商和开发商的税收问题而制定的。
该通知指出,应纳税利润应为住宅、商业或其他建筑的建设和销售总收入的10%,住宅、商业或其他地块的开发和销售总收入的15%,如果涉及上述两项活动,则应纳税利润应为总收入的12%。
根据所提供的解释,第7F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与住宅、商业或其他建筑物的建造和销售有关的活动,以及与住宅、商业或其他地块的开发和销售有关的活动。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其他类型的收入或收入。
此外,该等建筑商及发展商在解释任何抵减款额或所作投资、所拥有的金钱或贵重物品或用作开支的资金的性质和来源时,可根据本条申请抵减,最高可达应课税利润的款额。
只有在第9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附表1第I部第I或第II节规定的税率就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抵扣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根据议会或省议会法案或根据总统令为其雇员或特定住房项目的利益而设立的建筑商和开发商不属于第7F条的管辖范围。
按附表1第I部第I或II节所订明的税率计算季度应税利润,按总收入的百分比计算,即住宅、商业或其他建筑物的建造和销售活动的总收入的10%。
现时,法例并没有规定任何人停止经营业务,而即使在税务局局长发出通知后仍未有提交报税表的情况下,可被罚款或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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