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士队
条约原则法案:权利法案建议“相当该死”-学术

  No caption

  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法学教授迪安·奈特。

  政府的律师建议《条约原则法案》与《权利法案》保持一致,但这只是因为他们预计法院不会允许该法案凌驾于法律或《条约》本身之上。

  《条约原则法案》是上周提交给议会的一份文件,通常会附带各种建议,包括政府律师对相关立法是否符合新西兰《1990年权利法案》(NZBORA)的分析。

  “在对[条约原则]法案第56条第二条原则的广泛解读中,它似乎意在要求Māori在条约下的权利不能被主张,除非它们与所有人都承认的权利共同广泛(除非是为了解决历史要求),”皇家法建议说。

  “鉴于[条约]第二条的目的是确认和维护只有Māori才拥有的权利,我们怀疑法院会倾向于给予这些原则如此广泛的解读。在缺乏明确无误的语言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接受这一法案的目的是原谅国王对第二条采取善意行动的义务。”

  他们还指出,法院不太可能允许利用《条约原则法案》不合理地限制《人权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文化权利或不受歧视的权利。

  “我们无法想象法院会被迫得出结论……提及《怀唐伊条约》原则的立法,连同本《条约原则法案》一起解读,意在与这些得到保障的少数民族权利相抵触。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建议法案本身看起来与NZBORA一致。”

  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法学教授迪安·奈特表示,这一建议“相当糟糕,并表明如果通过,该法案可能在宪法上无效”。

  “政府自己的律师承认,该法案乍一看会损害Māori人们的文化权利和免受歧视的自由。然而,它实际上是说,在提里提境内对这些重要权利的侵犯是如此严重,以致他们期望法院有责任以维护这些权利和原始条约义务的方式解读该法案。

  “换句话说,这项法案是如此丑陋和错误,以至于它不会起作用,法院不会让《提里蒂奥怀唐伊》这样的基本文书被赋予虚构的意义。”

  他说,宪法背景非常不寻常,因为议会“实际上是在试图制定一个法律虚构”。

  “如果你想想这些原则是什么,它们只是‘提里提的实际意义’的代码,如果议会试图将不真实的意义编纂为原则,法院很可能会给提里提本身更直接的影响,法案明确表示将继续保持不变。”

  “这就是政府律师在这里所说的,该法案内部不一致,不够明确,无法超越《提里提法》的原始来源和含义。”

  David Seymour

  大卫·西摩。

  他说,法院这样做完全符合宪法,“因为我们的法律传统和安排一直承认,法院在阐述意义方面发挥着最终作用,尤其是解释《提里提法》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书”。

  “我认为这是对法院目前所处位置的公平分析,他们对议会特别警惕,说‘如果你的意图是破坏这些权利,你必须特别明确地说出来,并为此承受政治压力,不要留下任何回旋余地’。”皇家法建议在这里说的是,这项立法还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西摩不同意这个建议。

  “我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非常不寻常的观点。这让我明白,新西兰人民的权利是由《人权法案》维护的。包括Māori在内的任何群体都不需要依靠《怀唐伊条约》来维护他们在《权利法案》下的权利——如果确实如此,那就意味着non-Māori实际上比Māori拥有更少的权利。”

  他说,强迫法院以一种更直接地影响《条约》本身的方式解释该法案的建议是没有道理的。

  “你说的话没有意义,但我认为他们想说的是,法院有责任宣读法案,因为他们担心这会破坏条约,按照条约的写作方式来解释它。

  “他们所说的是,他们怀疑法院会允许条约原则法案改变他们对《怀唐伊条约》的看法。我不太确定这是真的,因为该法案是关于原则的,如果法院在做他们的工作,那么他们当然应该认真对待议会的意见,特别是在由全民公决决定的法案的情况下。”

  他说,奈特博士和皇家法律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他们“实际上是在说,他们认为法院会无视议会的法律。”

  “但是,关于法院的作用是解释议会的意图,还是试图以自己的权利制定法律,存在着一场积极的辩论。这是一场全世界都在进行的辩论。”

  当皇家法的建议——法院不太可能得出与原则相关的法律“意图与这些被保障的少数人权利不一致”的结论时,西摩说,这将是对《1993年人权法案》的“非常奇怪的解读”,《权利法案》也引用了《1993年人权法案》。

  “你声称承诺不歧视的东西实际上是对积极权利的承诺……我告诉你,我不同意。”

点击分享到

热门推荐